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0-06-11 0:06:10 * 浏览: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第28号颁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于1990年10月1日颁布。为了保护国旗的尊严,提高国民的国民观念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应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级的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关于国旗制度的指示制作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尊重和珍惜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对国旗的宣传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通讯部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各自辖区对升旗和使用国旗进行监督管理。国旗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的。第五条下列地方或机构的国旗应每日升起:(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3)外交部,(4)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过境点,边境防卫和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中国地方人民委员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当在工作日升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每天升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组织应当升国旗,企业团体和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的国旗。房屋(建筑物)和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悬挂国旗。在春节不是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期间是否悬挂国旗将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周年纪念日和重大传统民族节日上设置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悬挂国旗。第九条:在外交活动中以及在国家使馆和其他外交代表处的使领馆中推广和使用国旗的方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营和军舰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国旗。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外国船舶进入中国领海,悬挂国旗的措施,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境防卫,公安和消防升旗任务的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悬挂国旗的,应当升国旗。在早晨,在晚上降低。如果应依照本法的规定悬挂国旗,则天气恶劣时不得悬挂国旗。第十三条升国旗,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升国旗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向国旗致敬,并演奏国歌或演唱国歌。除假期以外,全日制中学和小学每周举行升旗仪式。第十四条下列人员死亡,即丧葬的下半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委员会,(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3)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4)为世界和平或世界和平做出杰出贡献的人人类进步的原因。如果不幸发生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或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您可以到旗帜底部哀悼。根据(3),(4)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旗的后半部分由国务院决定。本条规定的标语后半部分的日期和地点,由国家fun葬机构或国务院确定。第十五条升国旗时,国旗应置于显眼位置。与国旗和其他国旗并排行驶时,国旗应位于其他国旗之前。与其他国旗同时升起国旗时,国旗应置于中央,上方或上方。外交事务中同时悬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悬挂。第十六条:升起和放下竖立旗杆上的国旗应缓慢进行。升起时,国旗必须升至最高处;降下时,国旗不得降落。在国旗的下半部分,应将国旗升至旗杆顶部,然后再降低至旗杆顶部与旗杆顶部之间的距离为国旗总长度的三分之一降低杆位时,应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低。第十七条不得悬挂损坏,污损,褪色或不合格的标志。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葬活动。第十九条故意在公共场所焚烧,破坏,涂抹,污损,践踏等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情节较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其拘留不超过十五日。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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